首页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IP地址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IP地址备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