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申请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