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