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