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