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