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