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