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章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 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 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 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 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 失职渎职的; (三)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