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