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