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