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