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一)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 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