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