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