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要加强市场销售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应急处置制度和机制。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经销商、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乳制品加工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