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第三章 行业准入 第十七条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业准入 第十七条 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100%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