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止开采: (二)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 (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止开采: (二) 未经国有煤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边缘零星资源的。 (一)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