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一)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 (一)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一) 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