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章 办矿与生产 第十二条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办矿与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乡镇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二) 有经依法批准可供开采的、无争议的煤炭资源; (三) 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和技术人才; (四) 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 办矿负责人经过技术培训,并持有矿长资格证书;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