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安全与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乡镇煤矿的矿长和办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