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开办乡镇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有经依法批准可供开采的、无争议的煤炭资源;
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和技术人才;
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办矿负责人经过技术培训,并持有矿长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有经依法批准可供开采的、无争议的煤炭资源;
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和技术人才;
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办矿负责人经过技术培训,并持有矿长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