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煤矿不得开采下列煤炭资源:

国家规划煤炭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

重要河流、堤坝和大型水利工程设施下的保安煤柱;

铁路、重要公路和桥梁下的保安煤柱;

重要工业区、重要工程设施、机场、国防工程设施下的保安煤柱;

不能移动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下的保安煤柱;

正在建设或者正在开采的矿井的保安煤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