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源与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合理划定乡镇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范围。 第九条 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煤矿不得开采下列煤炭资源: 第十条 乡镇煤矿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资源,必须征得该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乡镇煤矿的生产井田时,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但是,对违法开办的乡镇煤矿,不予补偿。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