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扶持、指导和帮助乡镇煤矿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依法维护乡镇煤矿的生产秩序,保护乡镇煤矿的合法权益;对发展乡镇煤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