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符合开办乡镇煤矿的条件不予审查同意的,或者不符合条件予以同意的;

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不予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或者不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予以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