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章 办矿与生产 第十四条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办矿与生产 第十四条 乡镇煤矿建成投产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乡镇煤矿,不得进行煤炭生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