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代写下列法律事务文书:

起诉书、控告书、答辩书、上诉书、申诉书、执行申请书等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合同、协议、章程、遗嘱、申请书、赠与书、声明书等民事、经济、行政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