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