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