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考核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