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