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