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 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 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 获取报酬; (六) 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