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