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