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