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在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基础上,自行开展生产试验。
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可与第2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合并进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同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申请者属于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的,组织开展相应区组的品种试验。联合体成员数量应当不少于5家,并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按照同权同责原则,明确责任义务。1个法人单位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只能参加1个试验联合体。
前款规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