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悬挂的光荣牌,原则上继续保留,需要更换时按照本办法办理。 附件: 光荣牌设计和技术标准 附件 第十五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