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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海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临时用海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临时用海许可申请函和申请书;

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拆除承诺书。

涉及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或建设非透水构筑物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涉及利益相关者的,还应在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前,提交协议书或利益相关者同意临时用海的意见等相关协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