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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海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用海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申请临时用海许可: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主体工程的施工便道、施工平台、栈桥、管线、围堰、码头等需要临时用海的;

海洋矿产资源勘查、海洋地质勘查中建设钻井、平台、配套电力设施及辅助工程等需要临时用海的;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海活动;

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活动;

在港口、航道、锚地、军事管理区附近和已确权海域内需要临时用海的,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临时用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