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海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临时用海许可期限届满且未办理继续用海的合法手续,或临时用海许可被撤销、撤回后,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未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被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仍不拆除的。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临时用海许可期限届满且未办理继续用海的合法手续,或临时用海许可被撤销、撤回后,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未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被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仍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