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