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一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因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临时进入内地需驾驶机动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