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3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