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