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辽宁、大连、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