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无调整,每年办理贴息不再另行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