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